粉鳥旅遊平台

粉鳥旅行社

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

版本 v1 ‧ 生效日 2026/09/27 22:13

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93年11月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修正 交通部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觀業字第1123002067函修正,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立契約書人 (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,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) 旅客(以下稱甲方) 姓名: 電話: 住居所: 緊急聯絡人 姓名: 與旅客關係: 電話: 旅行業(以下稱乙方) 公司名稱: 註冊編號: 負責人姓名: 電話: 營業所: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,依下列約定辦理。 第一條(國外旅遊之意義)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,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 區旅遊。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,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。 第二條(適用之範圍及順序)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,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; 本契約中未約定者,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。 第三條(旅遊團名稱、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) 本旅遊團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一、 旅遊地區(國家、城市或觀光地點):________ 二、 行程(啟程出發地點、回程之終止地點、日期、交通工 具、住宿旅館、餐飲、遊覽、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 服務說明):_________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、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 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。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 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 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 說明內容代之。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 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,以最有利於甲方之內容為準。 第四條(集合及出發時地) 甲方應於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於 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。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 發,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,視為甲方任意解除契約,乙方得依第 十三條之約定,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。 第五條(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) 旅遊費用: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,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: 一、 簽訂本契約時,甲方應以_______(現金、信用卡、轉帳、 支票等方式)繳付新臺幣___________元。 二、 其餘款項以_______ (現金、信用卡、轉帳、支票等方式) 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。 前項之特別約定,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 第三十七條,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。 第六條(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)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,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,乙方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,甲方逾期不為給付者,乙方得終止契約。甲 方應賠償之費用,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;乙方如有其他損害,並得 請求賠償。 第七條(旅客協力義務)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,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,乙方得定 相當期限,催告甲方為之。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,乙方得終止契 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。 旅遊開始後,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,甲方得請求乙方墊 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。於到達後,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%利息 償還乙方。 第八條(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)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,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 定以外,應包括下列項目: 一、 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: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 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。 二、 交通運輸費: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。 三、 餐飲費: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。 四、 住宿費: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,如甲方需要單人 房,經乙方同意安排者,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。 五、 遊覽費用: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及入場門票費等。 六、 接送費:旅遊期間機場、港口、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 送費用。 七、 行李費:團體行李往返機場、港口、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 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,行李數量之重量 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。 八、 稅捐: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。 九、 服務費: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。 十、 保險費: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。 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及第五款遊覽費用,其費用於契約簽訂 後經政府機關或經營管理業者公布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,應由 甲方補足,或由乙方退還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年長者門票減免、兒童住宿不佔床及 各項優惠等,詳如附件(報價單)。如契約相關文件均未記載者, 甲方得請求如實退還差額。 第九條(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) 第五條之旅遊費用,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者外,不包 含下列項目: 一、 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。 二、 甲方之個人費用:如自費行程費用、行李超重費、飲料及 酒類、洗衣、電話、網際網路使用費、私人交通費、行程 外陪同購物之報酬、自由活動費、個人傷病醫療費、宜自 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(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)之小費或 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。 三、 未列入旅程之簽證、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。 四、 建議任意給予隨團領隊人員、當地導遊、司機之小費。 五、 保險費: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。 六、 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。 前項第二款、第四款建議給予之小費,乙方應於出發前,說明 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。 第十條(組團旅遊最低人數) 本旅遊團須有_____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。如未達前定人數, 乙方應於預訂出發之____日前(至少七日,如未記載時,視為七日) 通知甲方解除契約;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,乙方應賠償甲方損 害。 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,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;其保證出團 者,亦同。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後,得依下列方式之一,返還或移 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: 一、 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。但乙方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 予扣除。 二、 徵得甲方同意,訂定另一旅遊契約,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 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,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 部或一部。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,應退還甲方。 第十一條(代辦簽證、洽購機票)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,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 所需之簽證,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。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,或 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,將甲方之護照、簽證、機票、機位、旅館及 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,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。乙方怠於履行 上述義務時,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,乙方即應退還甲方 所繳之所有費用。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,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城市、國 家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、地理位置或其他有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 提供甲方旅遊參考。 第十二條(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)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,乙方於知悉 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,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,並退還甲方已 繳之旅遊費用。乙方怠於通知者,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 算之違約金。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,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,距出發日期時間 之長短,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: 一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五。 二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 三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 四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 費用百分之三十。 五、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 六、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 害請求賠償。 第十三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,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,繳交 行政規費,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,其賠償基準如下: 一、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五。 二、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 三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 四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 費用百分之三十。 五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 六、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 費後計算之。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,得就其實 際損害請求賠償。 第十四條(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)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契約之全部 或一部無法履行時,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,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前項情形,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 之必要費用之單據,經核實後予以扣除,並將餘款退還甲方。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,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 由;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,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 約後,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。 第十五條(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) 出發前,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,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 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安全之虞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,得解除契 約。但解除之一方,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(不得超 過百分之五)。 第十六條(領隊)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。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,應賠償甲方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乘以全部旅遊日數,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。甲方 受有其他損害者,並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。 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,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、交 通、食宿、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。 第十七條(證照之保管及返還)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,應妥慎保管甲方之 各項證照,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、身分證等,乙方如有 遺失或毀損者,應行補辦;如致甲方受損害者,應賠償甲方之損 害。 甲方於旅遊期間,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。但基於辦理 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,或經乙方同意者,得交由乙方保管。 前二項旅遊證件,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之;甲方得隨時取回,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。 第十八條(旅客之變更權) 甲方於旅遊開始___日前,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,得變更由第三 人參加旅遊。乙方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 前項情形,如因而增加費用,乙方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 付;如減少費用,甲方不得請求返還。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 ____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。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,與甲方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,承繼 甲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。 第十九條(旅行業務之轉讓) 乙方於出發前如將本契約變更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者,應經甲方 書面同意。甲方如不同意者,得解除契約,乙方應即時將甲方已繳 之全部旅遊費用退還;甲方受有損害者,並得請求賠償。 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,乙方 應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;甲方受有損害者,並 得請求賠償。受讓之旅行業者或其履行輔助人,關於旅遊義務之違 反,有故意或過失時,甲方亦得請求讓與之旅行業者負責。 第二十條(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)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,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 約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甲方受損害時,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 行為負同一責任。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 受託者,不在此限。 第二十一條(賠償之代位)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,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讓與乙方,並交付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 據。 第二十二條(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) 旅程中之食宿、交通、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,應依本契約所訂 等級與內容辦理,甲方不得要求變更,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 更者,不在此限,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。除非有本契約 第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情事,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 遊內容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、交 通、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,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 之違約金。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,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 時,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。 甲方受有損害者,另得請求賠償。 第二十三條(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旅遊或致旅客遭 留置) 旅行團出發後,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甲方因簽證、機票 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,乙方除依二十四條規定辦 理外,另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,與其他團員會 合;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,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,並應依相當之 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;如無次一旅遊地時,應安排甲方返 國。等候安排行程期間,甲方所產生之食宿、交通或其他必要費 用,應由乙方負擔。 前項情形,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,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 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;其所支出之費用,應由乙方負擔。 乙方於第一項、第二項情形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,應退還 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,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。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甲方遭恐怖分子留置、當地政府逮 捕、羈押或留置時,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乘以逮捕 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 宜,將甲方安排返國,其所需一切費用,由乙方負擔。留置時數在 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,以一日計算。 第二十四條(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時間)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延誤行程期間,甲方所支出之食宿 或其他必要費用,應由乙方負擔。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,得按日請 求賠償。每日賠償金額,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。 但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,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。 前項每日延誤行程之時間浪費,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,以 一日計算。 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,另得請求賠償。 第二十五條(旅行業棄置或留滯旅客) 乙方於旅遊途中,因故意棄置或留滯甲方時,除應負擔棄置或 留滯期間甲方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,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 成旅程之費用,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 費用外,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 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。 乙方於旅遊途中,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, 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,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三倍違約金。 乙方於旅遊途中,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,乙 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,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一倍違約金。 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甲方之時間,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者,以一日計算;乙方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,或安排 甲方返國。 甲方受有損害者,另得請求賠償。 第二十六條(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 遊內容變更)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無法依預定 之旅程、交通、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,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 之安全及利益,乙方得變更旅程、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、旅程;其 因此所增加之費用,不得向甲方收取,所減少之費用,應退還甲 方。 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,得終止本契約,並得請求乙方墊 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,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%利息償還乙 方。 第二十七條 (責任歸屬及協辦) 旅遊期間,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甲方搭乘飛機、輪 船、火車、捷運、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,應由各該提供 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。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協助 甲方處理。第二十八條(旅客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)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致 影響後續旅遊行程,而終止契約者,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 送回原出發地,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_%利息償還之,乙方不得拒 絕。 前項情形,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,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 之費用,應退還甲方。 乙方因第一項事由所受之損害,得向甲方請求賠償。 第二十九條 (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)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,不得要求 乙方退還旅遊費用。 前項情形,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,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 之費用,應退還甲方。乙方並應為甲方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 宿及交通,其費用由甲方負擔。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,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 者,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,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。 第三十條(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)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,乙方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。 前項之事故,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,其所生之費 用,由甲方負擔。 第三十一條(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)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。責任 保險投保金額: 一、 □依法令規定。 二、 □高於法令規定,金額為: (一)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______元。 (二) 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________元。 (三) 國外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_______元。 (四) 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________ 元。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,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 形,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 賠償金額。 乙方應於出團前,告知甲方有關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 司名稱及其連絡方式,以備甲方查詢。 第三十二條(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)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,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,應於本 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。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,臨時安排 購物行程。但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乙方安排特定場所購物,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疪 者,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,請求乙方協助處理。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。 第三十三條(誠信原則)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。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 規定,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,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, 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,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 簽訂為抗辯。 第三十四條(消費爭議處理)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,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 之。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(客服)專線或電子信箱: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,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 理,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,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之。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,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署、直 轄市或各縣(市)消費者保護官、直轄市或各縣(市)消費者爭議 調解委員會、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 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(處)申請,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,不得拒 絕出席調解(處)會。 第三十五條(個人資料之保護)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,於代辦證件、安排交通工具、住 宿、餐飲、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,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規 規定蒐集、處理、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。 甲方: □不同意(甲方如不同意,乙方將無法提供本契約之旅遊服 務)。 簽名: □同意。 簽名: (二者擇一勾選;未勾選者,視為不同意)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,乙方負有保密義務,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或依法規規定,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。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,乙方 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。但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 漏時,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,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,且 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。 前項情形,乙方應以書面、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,使 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、客服電話窗口等資 訊。第三十六條(約定合意管轄法院) 甲、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,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 法。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,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 第三十七條(其他協議事項)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: 一、 甲方□同意□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。 二、 三、 前項協議事項,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,除經交通部 觀光署核准,其約定無效,但有利於甲方者,不在此限。 訂約人 甲方: 住(居)所地址: 身分證字號(統一編號): 電話或傳真: 乙方(公司名稱): 註 冊 編 號: 負 責 人: 住 址: 電話或傳真: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:(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 而與旅客簽約者,下列各項免填) 公 司 名 稱: 註 冊 編 號: 負 責 人: 住 址: 電話或傳真: 簽約日期: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(如未記載,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) 簽約地點: (如未記載,以甲方住(居)所地為簽約地點)